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1-20浏览:469

各学院: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政策

() 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发布,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www.nsfc.gov.cn)或科技处网站(http://www.research.gxnu.edu.cn/)查询,《指南》的纸质版材料近期也会下发到各学院,申请人可向科研秘书借阅。2014年申请及资助结构与资助政策有一定变化,希望各位老师在申请项目前,仔细阅读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按照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项目申请。

(二)2014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和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

不在集中接收申请范围的项目类型,其申请接收时间将另行公布。

(三)资助结构与资助政策调整

2014年起,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资助结构与资助政策做部分调整和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指南》:

1、取消部分项目类型。

 取消的项目类型包括: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项目和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

2、合并与调整部分项目类型。

.不再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允许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当年申请面上项目。

 ②.原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合并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③.原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更名为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④.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不再实行部门推荐申请方式,改为申请人通过依托单位直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上两年(本次指2012年和2013年)连续申请面上项目未获得资助(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的申请人,当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4、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包括一年期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包括一年期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5、避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复资助。

 ①.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经结题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提交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颁发的《结项证书》复印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限项规定:

1、作为申请人(不含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项目;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总数合计为3项。

3、不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4、不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限项范围,作为参与者承担的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5、作为负责人限获得1次资助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青项目。

6、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申请时即纳入限项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时不限项。

因限项要求,201312月应结题的项目请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否则将计入限项规定。

(五).强度与期限:

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8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4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平均资助强度为25万元/项,资助期限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50万元/项左右,资助期限为4年。

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上述类型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全委平均值,各科学部资助强度有所不同,须认真阅读《指南》各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说明。

二、申请书撰写要求

(一)启用2014年新版申请书

12014年,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采用传统的离线方式填写申请书;其他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填写。

2、采用离线方式填写的申请书应使用2014年新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申请人可于2014115后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或科技处网站下载。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向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电子附件材料,以及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及附件材料。

3、采用系统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书的申请人可于2014115后登录ISIS系统(没有账号的申请人请与科技处项目管理科联系),准确选择相应申请项目的资助类别和亚类说明,根据《指南》要求选择或填写附注说明,按照各类型项目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可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中的项目查询功能(链接网址:http://159.226.244.14/portal/proj_search.asp),查阅拟申报学科代码下的历年已获资助项目情况,从而确保拟选申请代码的正确性和选题的新颖性。    

2、请申请人仔细阅读《指南》、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申请书,并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3、合作单位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名称必须与公章一致(课题组中有外单位成员即视为有合作单位),建议申请时签订好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利;

4、申请人和所有成员必须亲笔签名,境外人员必须提供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

5、在职博士生需提供导师亲笔签字的同意函;

     6、中级职称无博士学位申请者需提供2封推荐信,推荐人要注明单位和职称并亲笔签字;

7、 申请者和主要参与者同年申请项目的单位不一致,以及与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注明

8、图片处理,建议转换成JPGGIF格式,以保证最终转化成的pdf版本申请书中的图像质量。

9、注意不同科学部的特殊要求

三、各学院组织项目申报要求

(一)为争取2014年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取得更好成绩,各有关学院申请数量不得少于学校下达的指标数(详见学校文件“师政科技[2013]0021号文”),多报不限。

() 各有关学院要积极发动,合理安排,有组织、有层次地申请各类项目。对本学院申请的相同研究领域的项目应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分流,避免重复申请。

() 各有关学院在总结以往基金申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去年未获资助项目的反馈意见,找出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此次申报工作。各有关学院要组织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学科专家对本学院申请项目进行初评,提出修改意见。

() 为保证申报质量,规范申请材料,申请者所在学院应指定专人对照《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对申请书格式进行认真审查。

四、时间安排

() 2014年1月17前,各申请人确定拟申请项目选题、研究思路和拟申请项目类别、学科,并报到学院。

()2014年1月28前,学院组织多种形式的研讨,组织专家对拟申报项目的选题及研究思路进行集中论证,并将意见反馈项目申请人。

 () 2014年1月283月1申请者根据学院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所得到的意见调整修改项目论证,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书。31前,由学院将经学院审阅通过后的申请书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1份、连同《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主要成员情况表》(附件1)电子表格、《申请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初评意见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一并报送科技处。

() 2014年3月2至7日,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第二次预审,并向申请者反馈修改意见。

() 2014年3月83月12,各项目申请者对申请书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 申请者须在2014313前将正式申请书一式2份及其电子版和《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附件4)送所在学院,纸质申请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并确保版本号与提交的电子文档一致。

() 各学院须于2014314前将上述材料及签字盖章后的《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院申报汇总表》(附件3)及其电子版报送到科技处。

请各有关学院及申请者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务必于2014314将正式的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交科技处,由科技处再次审核汇总后报出。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在科技处网页下载,不尽事宜请与科技处项目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5846837Emailsrmoffi@mailbox.gxnu.edu.cn

 


    附件1: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主要成员情况表.xls
    附件2:申请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院初评意见汇总表.xls
    附件3: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院申请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4: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doc.doc

 

                            

 

    科 技 处

                        2014年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