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5-09-09浏览:307

  1.此次修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的精神,落实科技部的提出顶层设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减少数量,完善程序,公开透明,完善体系的科技奖励改革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审工作,发挥科学技术奖励激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2.科学技术奖评审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科学技术奖评审改革的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的精神,完善评审程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

  二是对评审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加强专业组评审,更好地发挥专业评审的作用。在旧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中,评审委员会对一、二等奖项目进行答辩,评审时间比较长,专家名单保密性差,评审组织难度大,专业性答辩与质疑不足,综合性强,而专业性弱。修订后,在评审委员会复评之前增加更专业化的一个初评答辩评审,合理地分配和安排各环节评审任务,增加对一等和二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

  3.修订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从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出发,建立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的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与奖励委员会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积极性,更有利于广西科技事业发展,以科技创新促进和引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4.在评审程序上变化最大的是什么?

  答:一是在第二轮初评时增加答辩。改变了以往专家只查阅书面材料进行判断和评审的现状,赋予专家对网评产生的一等奖、二等奖、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职责,使本轮专家在投票前能更准确地把握项目在较大行业领域范围的地位和水平,做出判断。

  二是第三轮的评审委员会复评不再对二等奖进行答辩。该轮答辩环节只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评审,评委根据广西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行业专家第二轮推荐上来的一等奖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审推荐出一等奖项目,一等奖的项目要经过两次答辩。对二等奖项目进行网络审阅,进行优选判断和投票;对三等奖进行审定和投票。减少了评审委员会对二等奖复评工作,集中力量进行一等奖复评。

  三是对特别贡献奖增加网络评审、会议初评答辩评审、评审委员会复评等3次评审,增加技术专家把关环节,提高评审质量。特别贡献奖评审由原来的一次评审,改为要经过网络评审、会议初评答辩评审、评审委员会复评和奖励委员会终评等4次评审,答辩3次。

  5.报奖成果应用年限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修改后明确规定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至少要2年以上。自然科学奖的论文公开发表2年以上,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整体技术应用年限至少要2年以上。特别贡献奖需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时间满3年以上,并持续创新,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6.评审工作的组织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评审、会议初评环节的职责及其聘任程序,网络评审、会议初评环节的评审改由奖励办公室或由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7.在回避制度上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明确了单位回避制度,不得聘请专家评审本单位的项目。对候选项目的评审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回避的制度。今后,会更多地聘请区内外高水平专家参加评审。

  8.奖金分配上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对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分配进行了调整。

  一是奖金发放对象有所调整。修订后,奖金发放对象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和项目成果的非荣誉证书获得者。以前规定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和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含辅助性工作人员)。修订后,奖金不能发放给项目成果的辅助性工作人员。

  二是对奖金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额度,由原来60%80%改为70%90%,其余部分发给非荣誉证书获得者。

  9.评审投票顺序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投票顺序是从一等奖,到二等奖,再到三等奖。以往是从低等级奖项开始投票,再到高等级奖项投票。

  10.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是公示要求更加详细,公示内容更多;二是增加了初评结果的公示环节。项目要经过成果完成单位公示、受理合格项目公示、初评结果公示、奖励项目公示等4次公示。通过增加公示,加强对奖励项目和候选项目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