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6-11-17浏览:219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根据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为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本《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颁布《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包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强调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在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加快推进。

我区事业单位集聚了我区大批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和自治区及各地的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主要有: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繁琐,单位核算不规范;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

根据中发〔2015〕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解决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自治区出台了本《暂行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通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将科技成果管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放权制”,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下放给事业单位,更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二、如何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方式?

答:以前,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及备案。这次改革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了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改革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都下放给事业单位,减少层层审批,缩短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间,大大激励了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突破,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速度。

三、以前科技成果转让定价的弊端是什么?现在有哪些改进?

答:科技成果的定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难题。以前,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是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管理的,科技成果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定价环节,由于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不了解,也没有参照系,实际上也是由研发人员提出大致价格,评估机构出一个证明。有时评估价完全与市场脱节,企业难以承受,造成科技成果无法转让。

考虑到科技成果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单位其它资产的特点,本次改革是以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作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暂行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既能够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同时,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将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这一改进是科技成果转让定价的重大突破,也将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如何管理?

答:根据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发〔2015〕8号文件,《暂行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预算管理和收支核算等问题按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为什么提高职务成果转化个人或团队收益比例?

答: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影响了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暂行规定》将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比例,从中发〔2015〕8号文件和新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不低于50%”改为“70%~99%”。这一比例的提高,表面上是政府让利,实际上是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多的由不公开转为公开,旨在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直接转化或以产学研结合形式转化。提高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目的是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六、研发团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的个人收益如何缴税?

答:以前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时,科研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即使没有现金收入,不论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影响通过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制约因素。《暂行规定》对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未形成现金收入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今,只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现金收入后,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奖励给研发团队的股权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大大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同时,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转移转化,对受让双方更容易接受,也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实现成果产出最大化。

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是否挤占绩效工资总额?

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影响单位落实奖励制度的积极性,为避免用于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的支出部分对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暂行规定》规定奖励支出部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这一规定将提高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制度有何变化?

答:《暂行规定》改变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制度,完善相关体系结构,建立领导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责任,对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实质性的意义,将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更有章可循、更规范化。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制度。这就会大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范性操作。

九、本暂行规定出台后,今后是否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答:由于受现行政策的限制,本《暂行规定》在有些方面还是比较笼统,有些方面还不能明确界定,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后,广西才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规定,出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衔接,以便更好地执行本《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