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政字〔2016〕53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