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工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启动了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30号)精神,现将我校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范围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共四个奖种。
二、推荐方式
(一)我校申报的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查、推荐。
(二)青年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根据提名推荐要求向教育部推荐,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填写青年奖提名推荐书,撰写提名推荐意见。
三、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申请通过教育部遴选、推荐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
四、基本条件
(一)凡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必须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和完成人必须与申报奖励的项目名称和完成人保持一致;在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过,而未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登记过的项目,必须重新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成果登记;往年做过成果登记的项目,如果项目名称和完成人没有变化的话,成果登记号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必须重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和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二)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5年6月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三)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
(四)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五)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六)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七)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八)已推荐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五、申报工作进度安排
(一)4月10日前,请各有关学院将拟申报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汇总报送科技处邮箱。
(二)4月13日前,项目完成人将申请教育部成果登记的导出文件发至科技处电子邮箱,《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1份送交科技处。科技处统一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进行登记。
(三)4月24日前,项目完成人将项目公示内容(格式见附件4)发科技处邮箱。
(四)项目完成人向科技处申请账户,登录“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205.109.48/Cutech),按照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附件3)的要求,于5月9日前完成网络填报并提交项目。
(五)5月10日-11日,教育厅审核、推荐。
(六)5月12日,项目完成人打印装订书面推荐材料,将书面推荐书3套(含1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报送科技处成果管理科。
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5846430、5855291,科技处邮箱:kjc@gxnu.edu.cn。
附件2: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具体要求.doc
附件3: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docx
附件4:项目公示内容格式.doc
附件5:回避专家申请表.doc
科技处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