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科学技术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自治区科技厅近期修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出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重点实验室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和主力军,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提高广西可持续创新能力,面向自治区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同时,为培育广西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奠定基础。

二、《管理办法》修订思路和框架结构

(一)总体考虑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以及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

二是突出精简过程管理,取消培育环节,减少过程检查。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核查以三年考核评估为主,一般不开展年度性检查,而是由依托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以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建设主体作用,切实减轻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负担。

三是严格遵循基础研究领域科研基地建设规律,秉承六个“坚持”原则,即:坚持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教融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坚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规模适度”的原则;坚持多方投入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是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围绕创建更多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要求,通过“以评促建”进行动态管理,争取在优势特色领域培育创建若干国家级高水平科研基地。

五是力求政策措施落实,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和各项创新政策合理衔接,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二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六条为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目的、意义等。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至十条为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十一条至十六条为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七条至三十一条为重点实验室运行与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九条为重点实验室定期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为重点实验室命名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三、《管理办法》的亮点和特点

《管理办法》主要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最新政策文件精神,提出了“六个坚持、七个突出”等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我区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办法和举措,其主要亮点和特点如下:

(一)六个坚持:

为了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顺利开展以及研究能力的不断提升,拟定了“六个坚持”,即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教融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坚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规模适度”的原则,坚持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七个突出:

1.突出精简管理流程,取消培育环节。

《管理办法》在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上取消了培育环节,删去了原《管理办法》中第三章培育建设各项条款,设定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符合条件可直接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大大精简了管理流程。经评审通过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2.突出高标准建设,明确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对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在申报对象、运行基础、研究领域、人才队伍、科研能力、学术委员会、软硬件条件、配套支持、制度建设、开放共享等十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即:申请认定前三年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支持的经费1000万元以上,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以上,依托单位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奖励后补助1倍的经费配套,研究团队承担项目10项以上,学术带头人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实验室主任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以确保重点实验室有能力、有条件开展引领性、前瞻性研究。

3.突出绩效评估,体现结果运用。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坚持实行绩效管理,以三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绩效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根据不同等次给予不同的资助力度,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争先创优作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重点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4.突出优胜劣汰,实施动态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了均衡发展、竞争建设机制。一是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后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各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以及自主创新研究。二是重点实验室在运行期内的建设成效应逐年取得进展,能展示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先进性、前沿性,充分发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争先创优作用。三是建立竞争机制,采取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对于认定后出现缺少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建设成效不能体现明显进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不断强化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方面的优势地位,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

5.突出择优支持,争创国家级平台。

根据“三百二千”科技创新工程要求,为推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提出限额申请、争先创优,对于已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数量超过5家的依托单位,若连续三年未依托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则应在依托单位内部进行优化、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二级学院(机构)已作为主体承担建设1个(含)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若未能依托现有重点实验室新增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不允许相关单位再依托该二级学院(机构)新申报认定重点实验室。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突破引领作用,以及对标国家级平台予以建设的培育作用。

6.突出细化权责,明确各方职责。

围绕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相关任务的推进以及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点实验室应将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并重。实验室主任和研究团队在学科领域或行业领域应具有明显的影响力,有能力支撑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提升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行业进步。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职责,各单位或部门责任清晰,共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协同推进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研究水平。

7.突出科教融合,产学研协同发展。

《管理办法》中提出,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应辐射至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应形成成果转化并辐射至产业,不断深化科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在培养措施、教学保障、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等方面建立科教协同机制,大力推进科教协同育人,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结合,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重点实验室应与同领域至少1家企业合作,切实解决行业关键问题,推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将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基础研究能力强、关键技术能力强、技术辐射能力强、产学研结合能力强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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