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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
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握科学前沿,以促进我国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
国家自然基金申请书》。为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项目组主 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 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为了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它类型项目。 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二条 地区科学基金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科研人员的申请。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 中国科学院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 以及其它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 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 但可作为合 作者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通过国内接收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 工作,即予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外藉客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兼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学基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当年及次年申请资格。对情节 恶劣者,将通报批评,直至永远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8 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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