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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学术风气建设网站 日期:2012/02-27 01:46:04 人气:795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科技部等部委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是学校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在我校学习及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凡以我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发表与否,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如实说明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成果规范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研究过程规范,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科学实验数据务必真实可靠。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含作者与通讯作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三)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四)学术批评规范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力戒人身攻击。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虚报、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但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凡被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它法律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恶意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消行政与学术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消行政与学术职务处分。

(四)除解聘或开除外,凡受警告以上组织与纪律处分期间及解除组织与纪律处分后两年内,不准从事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申报、代表学校参与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并且不受理其学术著作的资助出版。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及相关人员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专家以及人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席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兼任。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第九条   

    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十日内,在有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被举报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对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被举报人纪律处分。并收回或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奖金或其他资格。

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组织与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规范的解释权在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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