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西师大科技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教育厅科研经费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科研)项目。

第三条 教育厅科研经费的资助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贯彻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 教育厅科研经费重点资助范围:对广西支柱产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及其它一些技术开发性项目;择优资助创新性强、学科优势明显、瞄准国际研究前沿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部分具有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教育厅根据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广西高校教育和科研发展计划,于每年12月份向全区高校发布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助计划和选题范围。

第六条 各高校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当年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申报项目时项目组成员须认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本校所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审查,择优统一向教育厅汇总,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学校须同时填报《 学校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请书必需用16K复印纸打印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 申请教育厅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意义重大,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2.项目研究的背景材料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准确,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客观,参考文献出处清楚。
3.项目技术先进,工艺新颖,项目实施路线清晰可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5.项目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为五年。
6.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人不能同年申报二个以上研究项目(包括合作项目)。
7.项目申报要求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8.项目申请书必需用16k复印纸打印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教育厅优先资助以下科研项目。

1.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与重点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多学科联合攻关的产学研结合的科研项目。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教师、跨世纪学术和学科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
3.留学回国人员和引进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
4.历年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良好,认真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符合规定。
2.项目立项水平不高,研究内容与国内外重复。
3.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实施进度不合理。
4.承担教育厅科研项目有二项以上(含二项)且尚未结题的和不履行项目合同协议的项目负责人所申请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及立项下达

第十条 教育厅科研管理处负责对各校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项目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实行答辩论证或聘请广西区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等评审形式。

1.对申报经费预算为3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及申报经费预算为8千元及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广西区内、外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2.对申报教育厅重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答辨。答辩会由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会上由项目申报人对所报项目作10~15分钟的介绍,同行专家和会议组织部门人员提问5~10分钟来考查申报项目的各项指标。
3.其余申报项目由教育厅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从全区高校整体布局出发,择优确定年度资助科研项目。立项形式为:全额资助项目、分期拨款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教育厅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的签订以下达计划为依据,自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三)的签订,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撤销处理。

第十四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经费的使用、研究方案的设计实施等科研过程具有自主权,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必须接受教育厅、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监督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教育厅对科研项目采用合同目标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研项目的进展报告制度和抽查制度。

1.历年在研科研项目(含分期拨款和古籍整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教育厅在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四);同时报送教育厅受委托管理的其它各委、厅局的在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复印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以前集中上报教育厅。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厅。
2.教育厅每年将不定期地对各校在研项目进行抽查,了解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对不如实汇报项目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对无故不能履行合同协议要求的和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负责人,除中止其在研科研项目外,还取消其今后五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科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科研过程的实际问题,督促科研人员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档案并归档管理。并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教育厅上报《广西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年度报告表》(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权自行决定教育厅科研项目的调整,遇到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变动、研究计划和内容及时间的调整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必要时还需更改项目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教育厅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可作出撤销或中止的处理,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1.经项目检查发现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不归、亡故,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等;
5.由于课题组或承担单位内部原因,研究项目已无法进行;
6.不按时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的填写不认真、详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后,使用教育厅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项目经费余额,由教育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列入教育厅科研计划的学校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和验收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科研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经费中单列一定额度作为专项经费安排,同时可以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经费投入分为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和学校自筹经费项目两类。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到校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专项建帐,并负责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在学校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审批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调查研究费、出席相关学术会议费、科研材料消耗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上网服务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试验费、论证查新费、论文版面费、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费及其它科研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追加科研经费,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厅调查核实并论证后方可追加。

1.项目实施有重大发现,需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增加经费投入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结算项目经费。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继续资助科学研究。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后,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及其经费总结算,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成果鉴定范围的成果,可申请教育厅将组织该项目的成果鉴定;对于不符合该鉴定办法所规定的鉴定范围的项目,必须提交详细的结题报告(见附件六)报教育厅审批结题。

第二十八条 列入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第二十九条 教育厅将逐步加强验收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指标,项目结题报告不认真等其它一些经验收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减少经费资助额度或项目数的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已通过验收鉴定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厅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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