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启动国(境)外科学家领衔依托我校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启动国(境)外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现在我校启动国(境)外科学家领衔依托我校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工作:

  一、资格条件

  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国(境)外科学家,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永久居民。其中,外籍科学家应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所列条件之一;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无犯罪记录;对华友好,没有发表过反华或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言论或类似行为;无不良科研记录或相关争议;无侵权行为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三)长期在申报领衔项目的领域中持续从事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果。

  (四)自愿参与广西科技创新工作,与我校有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其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合作或工作时间原则上长于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申报领衔项目在合作领域范围内。

  二、申报要求

  (一)国(境)外科学家在试点项目范围中领衔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各类项目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我校在职人员作为项目常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统筹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相关管理。不接受申报涉密或有关敏感科研领域内容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境)外科学家在试点项目范围中领衔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该类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所提供的材料和网上填报的各项信息应为中文,项目常务负责人负责协助国(境)外专家办理项目负责人注册及相关填报事宜。

  考虑到国(境)外科学家的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材料的英文件作为参考附件,并需在附件中提供以下材料:国(境)外科学家的护照或身份证件扫描件、中英文个人简历、与项目单位的合作协议/工作合同,其本人亲笔签名的对所领衔项目的英文陈述信及中文翻译件,或陈述本人领衔项目的英文视频。

  四、评审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境)外科学家在试点项目范围中领衔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将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程序和方式进行。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等顶尖国(境)外科学家领衔申报的重大项目,可按“项目申报直通车”机制开展评审。

  五、实施管理

  国(境)外科学家领衔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所属专项的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结题验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应该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如出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或领衔的国(境)外科学家出现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点情况的,自治区科技厅有权即时中止该项目,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收回资助经费,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约定

  国(境)外科学家领衔的科技计划项目,需通过任务书、聘用合同等明确约定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成果具有产业化价值的,鼓励首先在我区境内转化。

  七、专家服务

  我校相关部门将主动为国(境)外科学家深入参与广西科技计划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为领衔和参与广西科技计划的国(境)外科学家落实好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科学家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协助国(境)外科学家办理来桂任职、居留、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相关事项。

 

  附件: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启动国(境)外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科学技术处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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